什么是自愿者?自愿者与志愿者有什么不同?
自愿者与志愿者,两者之间有法律责任上的不同
自愿者指的是:联合国的定义是自愿进行社会性公共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名誉、金钱、利益的活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际情况,自愿者是这样的定义,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加有县级政府以上由民政部门审批后、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公益性团体,注册后无偿服务的参与人员,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名誉、利益回报的前提下,相关的公益性团体,在非本职的职责范围内,合理的利用社会现有的资源,符合法律民生的宗旨下,合理的服务于社会公益性民生事业,为帮助那些有需要的民生救助对象时,强调一定是有需要的民生救助对象时,开展力所能及的、具有一定民生性,技能性,长期性的无偿公益行为活动。
志愿者指的是自己有独立的法律刑事能力责任人,在自己意愿下从事有偿性商业利益收获的自然人,在从事个人行为过程中,不具备法律公益性团体组织,完全属于个人法律范围内承担责任行为能力的社会商业行为,行为实施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自然人责任能力进行的有偿性服务人员。这种志愿者,它不属于社会公益性社会范围,从事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自愿者与志愿者两者之间性质定义完全不同,但是两者都不具备社会行为能力中第三方执法能力,有偿服务的志愿者,如果行为中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行为人独立承担一切责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依法有权追究志愿者的一切法律、刑事、民事赔偿责任。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人法律责任、刑事与民事能力行为人,从事自愿者与志愿者行为,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执法人员执法范围。如果实施中的行为侵害到他人权利,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来源:驰骋网